一直以来,内幕交易都被视为证券市场的“顽疾”,也是各国监管者面临的一道共同的难题。在中国,自被称为“中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的股民陈宁诉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案,到新近二审判决生效的国美电器黄光裕案,特别是随着今年以来证监会切实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内幕交易”逐渐走入公众投资者的视野,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
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价格发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而内幕交易的频繁出现不仅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功能,导致股票价格暴涨暴跌,也动摇了市场良性运作的诚信基础,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基于此,如何强化投资者自我防范的意识及手段,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成为摆在证券立法者、市场监管者面前的一项难题,也是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掌握获取证券信息的正确渠道,有效获取证券信息
证券交易本身具有投机性,因此,证券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考验投资者对证券信息的灵敏程度。对证券投资者而言,首先应掌握获取证券信息的正确渠道,提升获取证券信息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查阅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规定,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此为定期报告。此外,如果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此为临时报告。上述报告,投资者可以在上市公司住所或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者证券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包括报刊和网站)查询。
第二,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了解所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为掌握所持股的上市公司运行及经营信息,投资者还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向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咨询。
第四,通过证券公司客户端软件了解其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相关信息。
此外,通过浏览相关行业协会网站或查询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发展情况及行业内企业发展状况的报告,投资者也可获知相关信息。还有,其他公共媒体的报道也不失为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一种途径,但只可作为投资者的参考,证券相关信息仍应以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信息为准。
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弥补因内幕交易遭受的损失
1999年以前,我国调整证券违法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方式。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其中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但仍缺乏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规定。直至2005年《证券法》修订,增加了关于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这就为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法律救济奠定了基础。投资者行使内幕交易损害的法律救济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了解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依据。《证券法》第73条规定证券内幕交易为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第74、75条分别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做了界定;第76条描述了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类型,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程序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与证券欺诈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列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案由。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指导相关案件审理,据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包括内幕交易案件审理在内的《证券法》实施相关问题起草司法解释,对这方面进展情况投资者也要予以关注。
其次,投资者应了解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之诉的时效期间。作为一种证券侵权行为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提起内幕交易之诉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目前,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侵权诉讼参照虚假陈述的前置程序,因此,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提起应当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前置程序。相应地,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行政处罚作出之日或者自生效判决作出之日。当然,投资者可以通过依法主张权利来中断诉讼时效。
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另一重要问题即为确定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诉讼当事人,即原、被告。在此类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为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即在内幕交易行为实施期间,购买股票并与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反向操作的投资者,包括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被告则是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具体而言,内幕交易行为人除《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外,还包括因职业、履行工作职责或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并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
投资者可通过民事赔偿之诉主张并获得赔偿的损失范围主要包括:投资差额的损失、印花税、佣金以及利息等。
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市价申报除外)、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其中,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买券还券和平仓买入(又称“融券平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其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