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公司会被暂停上市和退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五)公司可能被解散;(六)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2.2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一)因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二)因第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三)因第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四)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五)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因第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因第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七)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八)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九)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的申请;
(十)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十一)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详细规则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已退市的股票信息如何获得?
根据 《上海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3.16 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终止上市的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退市公司的投资者要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份,应当在主办券商处开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帐户(以下简称股份帐户),并进行股份的转托管,因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证券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提供的一项服务,是独立于证券交易所之外的系统。
查阅已退市的股票信息可通过: [中国证券业协会“ 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
已经退市的公司的股票该由谁管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发行股份,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虽然不再属于中国证监会的职责范 围,但是公司的控制人和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负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勤勉尽责,恪守诚信,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公司作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觉主动地接受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存续,守法经营,规范运行。鼓励公司自愿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 高标准运行。
如何处理已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
公司终止上市,只是意味着其股票将不在交易所挂牌交易,而并不表示该公司已经破产。如果没有破产或解散,公司仍然必须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原批准设立机关的管理,继续履行对股东的相关义务。
根 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根据《证券公司 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另外,终止上市后的公司,如果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可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的申请。
什么是“ ST ”、“ *ST ”公司?
(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简称前将冠以“ ST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的;
2)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的;
4)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设施遭受损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的;
5)公司涉及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赔偿金额累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 %的;
6)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
7)公司出现其他异常情况,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对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
8)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
9)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
10)公司的主要债务人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相应债权未能计提足额坏帐准备,公司面临重大财务风险的;
11)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简称前将冠以“ *ST ”: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3)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4)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
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6)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集合竞价?
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9:25,由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称为集合竞价。
在集合竞价时间内的有效委托报单未成交,则自动有效进入9:30开始的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期间是否可以撤单?
开市集合竞价的订单收集阶段分为两个阶段,其中9:15~9:20阶段允许撤销已经提交的订单;9:20~9:25阶段不允许撤销已经提交的订单。同时,9:25~9:30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任何申报,在这段时间内提交至交易所的订单,将被当作废单处理。
什么是市价订单?
市价订单有两种类型:1)五档成交,剩余撤销;2)五档成交,剩余转限价。
市价订单有适用范围: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2)连续竞价阶段。
如果投资者提交买方向的市价订单,券商前台将按照涨停板的报价去检查投资者是否拥有足额的资金,并且预扣之。
市价订单能否撤销?
市价订单不能撤销,因为《交易规则》提供的两种市价订单都不能在交易系统内停留。第一种市价订单如果交易后尚存余额,立即自动撤销,所以本身无须投资者自 行撤销;第二种市价订单如果交易后尚存余额,立即自动转为限价订单,完全遵守限价订单的规定,转换后的限价订单可以撤销,但已经不能称之为市价订单。
每日休市期间电话委托是否为有效委托?
上午收市后,下午开市前的电话委托,大多证券营业部将其作为有效委托。这些证券营业部的电脑委托系统在这个时段接受了客户的委托后,即将委托信息储存在营业部电脑委托系统内,下午开市后,营业部的电脑委托系统即自动将储存信息发送到交易所交易主机.
很多证券营业部同样受理每日收市后的投资者电话委托,这类委托同样储存于营业部电脑委托系统内,在次交易日开盘后,证券营业部将其作为集合竞价报入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在做这类委托前建议投资者最好向所在证券营业部详细咨询。
停牌期间的委托一定是无效委托吗?
不一定。
有的营业部采用将停牌期间的委托报单储存在本营业部柜面委托系统,等复牌后,再将该类委托报单一并发送至交易所电脑主机配对系统;
有的营业部则改进了柜面委托系统,可通过电脑语音提示告知股票停牌情况;
有的营业部一律将投资者的委托报单(包括停牌期间的委托报单)即时发送至交易所电脑主机配对系统,结果被交易所作为“废单”处理了,也就是委托无效。






